股票账户加杠杆 上海楼市 利好来了!

发布日期:2024-11-07 22:28    点击次数:191

股票账户加杠杆 上海楼市 利好来了!

  上海公积金推出最新政策!

  据“上海公积金”官微,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调整本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经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就调整上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2.对于认定为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且贷款所购住房位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青浦、松江、奉贤、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的,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通知显示,该政策调整自2024年10月18日起施行。2024年10月18日前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原政策执行,2024年10月18日(含)后受理的公积金贷款按本通知执行。

  另外,为支持缴存人在超大城市租房安居,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满足缴存人多样化、多元化租房需求,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日前印发《关于优化本市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业务相关事项的通知》,将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一是提高提取限额。除承租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或廉租住房的缴存人,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外,自2024年11月1日起,缴存人租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也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原来4500元月提取限额;同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依法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每户家庭(含单身家庭)月提取限额由3000元提高到4000元。

  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市民、青年人租赁市场租赁住房,并办理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每户家庭可按实际房租支出提取住房公积金。“新市民”是指在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青年人”是指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此外,为支持人才安居,经上海市人才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无房且租赁市场租赁住房的,可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

  二是优化提取办理。在提取频次上,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市场租赁住房租赁提取业务,提取频次由每季度一次调整为每月一次。在扣款规则上,改变原来“余额不足,租赁提取转账中止”的规则,自2024年11月1日起新申请的租赁提取业务,支持缴存人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小于当月应提取额时,按账户余额提取(需保留一分余额)。在提取日期上,由原来不固定的“月末”提取,调整为固定“25日”提取。

  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严跃进表示,上海此次政策的核心是对于二套房或改善型住房降低首付比例。政策出发点在于和商贷的首付比例政策对齐,同时也进一步促进改善型住房需求的提振。此类政策进一步说明各地购房政策还有优化的空间,也对于各类购房需求释放具有较好的导向。

  在此次公积金政策调整之前,9月29日晚间,上海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本市房地产市场政策措施的通知》,包括调整住房限购政策、优化住房信贷政策、调整住房税收政策等。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其中,在优化住房信贷方面,《通知》提出,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5%;实行差异化政策区域的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最低首付比例相应调整。

上午9时11分,一位居委会干部在与社区警员共同进行防汛防台工作时不幸被一堵倒塌的老墙砸伤。正在附近检查防汛设施的警员殷旭华接到消息后,立即赶往现场,迅速对伤者进行了救助,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急救人员很快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同济医院接受治疗。目前,伤者因腿部骨折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上海市房地产交易中心数据显示,10月1日至7日,上海市二手房共成交2133套,日均成交量约305套,同比增长291%。国庆假期后,成交量继续走高,其中10月13日,上海全市二手房成交量达到1334套。

  据悉,10月以来,泉州、青岛、洛阳、淄博等多地纷纷出台优化住房公积金信贷相关政策,上调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等,提振房地产市场交易活跃度。

  一线城市中,9月30日,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6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相关政策的通知》提出,京籍二孩以上家庭购房的,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上浮40万元。10月15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展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服务质效试点工作的通知,新增“网点受理、当日办结”“网上申请、上门签约”“委托代办、无需跑动”3种服务模式。

  10月17日股票账户加杠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我市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有关事项的通知》续期的通知称,二孩及以上且至少有一个未成年子女的家庭,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未在深圳市拥有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和保障性住房,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在深圳市住房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提供租房合同、租房发票后,可按实际月租金提取,不受月应缴存额限制。